记者:国家为什么要大力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
关强:非国有博物馆的集中涌现,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文化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成果,也体现了民间收藏从“私家珍藏”到“社会共享”的文化自觉和境界提升。
首先,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有利于优化我国博物馆体系、填补门类空白。近年来,我国非国有博物馆已日益成为我国博物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体现在数量快速增长和水平不断提升两个方面。从2013年开始,非国有博物馆的增长速度已经超过国有博物馆,在我国博物馆体系中的比例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截至2016年底,全国经正式登记注册的非国有博物馆1297家,占全国博物馆总数(4873家)的比例已达26.6%。有11家非国有博物馆被评定为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总数725家),其中,国家一级博物馆1家、国家二级博物馆1家、三级博物馆9家,涌现出西安大唐西市博物馆、建川博物馆、观复博物馆、上海玻璃博物馆等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非国有博物馆代表。此外,一些非国有博物馆在收藏上也形成了自己的内容特色,从中医药、木石金雕、织锦刺绣、皮影、印染等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到钟表眼镜、锁具剪刀、农机农具、老相机、茶叶茶具、徽章证件、邮品货币等具有时代印记的日常生活用品,都可以成为非国有博物馆的收藏主题,填补了我国博物馆门类上的许多空白。
其次,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有利于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构建和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博物馆作为文博领域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阵地,其公共文化服务产品是基于藏品的陈列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具有真实客观又形象生动的双重特质,这是其他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而非国有博物馆提供的独具特色、灵活多样的展陈与活动,又极大丰富了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产品体系。一方面是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强和多元化,另一方面是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积极性的日益高涨,为实现文化需求和文化供给两方面的有效对接,国家近年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等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多元供给方面的作用。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是国家文物局在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领域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重要举措。
第三,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所谓“盛世兴收藏”,近年来,社会资本参与文物保护尤其是民间收藏的热情日渐高涨,这体现了有识之士为文物保护与传承的文化自觉和社会责任。而今,越来越多的民间收藏家,通过举办非国有博物馆,将个人收藏转变为博物馆法人财产,这对于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促进文物合理利用,保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具有重要意义,应给予高度肯定和积极支持。
记者:能否具体谈一谈非国有博物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
关强:虽然非国有博物馆发展迅速,但根据国家文物局近年来对非国有博物馆的调研和评估情况,其发展尚处于探索阶段,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内部管理不规范。主要反映在:
首先,部分非国有博物馆未依法履行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设立备案手续。存在两种违规情况:一种是未依法登记注册,是非法人单位;一种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上述两种情况均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非国有博物馆。
其次,资产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根据国家文物局2014年度非国有博物馆运行评估情况,在参与评估的674家非国有博物馆中,有74%没有完成法人财产权的确权手续,藏品未经正式建档备案,实际上仍为举办者的个人财产;50%没有制定资产管理制度,35%以上不能按照民政部门关于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要求定期接受审计。当然,也有一些非国有博物馆做得比较好。比如西安大唐西市博物馆,开馆前后始终坚持参照国有博物馆藏品档案规范,对本馆藏品进行登录,并向西安市文物局呈报备案;该馆举办者吕建中先生还与大唐西市博物馆签订了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藏品归属博物馆所有,通过上述方式完成了法人财产权的确权和对馆藏文物的规范管理。
第三,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理事会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非国有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非国有博物馆章程示范文本》,对非国有博物馆以理事会制度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了专门要求。但在实际执行中,多数非国有博物馆并未真正建立以理事会制度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有的未依照章程组建理事会,有的即使建立了理事会也是形同虚设,未真正发挥作用。
第四,定位不明确、收藏政策不明晰。当前,非国有博物馆的体系构成相对比较单一。从举办主体来看,由个人力量投资兴办的非国有博物馆占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而依托企业、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力量兴办的非国有博物馆仅占少数。由个人力量举办的非国有博物馆,大多存在与国有博物馆同质化的现象,缺乏互补意识,影响自身发展和布局。据统计,以个人“古董”收藏为主的占70%以上,以“为明天收藏今天”为收藏理念的尚不足30%。建川博物馆在抢救性征藏工作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该馆致力于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的抢救性征集。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该馆奔赴灾区征集了上万件地震实物,其中包括“地震后第一只到达映秀的救援冲锋舟”等7件国家一级文物。
第五,藏品的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堪忧。近年来,非国有博物馆藏品真实性问题日益突出。2013年非国有博物馆规范化建设评估中,“藏品真实可靠、有鉴定证明”一项的得分仅为54.9分(百分制),是不及格的。冀宝斋博物馆事件、西丰县鹿城博物馆事件、深圳隆盛博物馆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造成了恶劣影响。此外,虽然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私人收藏和买卖出土文物,但一些私人收藏家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中确实存在涉嫌出土文物的藏品,难以提供来源合法的有效证明。2013年非国有博物馆规范化建设评估报告中,“藏品来源合法,博物馆所有权明晰”一项得分58.9分(百分制),也是不及格的。
二是服务效能不佳。主要表现在:
首先是陈列展览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展览传播效果不佳,偏重于“文物精品展”,简单地把文物罗列摆放,缺少对展品的诠释和相关知识的串联与解读,有的甚至虚构历史、缺乏科学精神,个别展览赝品充斥、以假充真、误导观众。陈列展览更新频率低,举办临时展览较少,难以做到常看常新。
其次是博物馆教育功能的发挥不被重视。在负责教育的机构和人员设置、博物馆教育资源梳理分析、教育课程和教育活动的策划实施,以及与学校的有效对接等多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教育功能尚待挖潜。上海玻璃博物馆是非国有博物馆中教育活动开展良好的典型代表。该馆的“玻玻璃璃亲子工坊”、“玻玻璃璃实验室”等教育活动项目,已形成本馆教育活动品牌。同时,该馆通过门票和教育活动收入已基本实现收支平衡。
第三,融入公众生活不够。部分非国有博物馆缺乏对公众需求尤其是周边社区居民需求的了解,存在“孤芳自赏”、“自娱自乐”的情况。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也比较单一,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尚未充分发掘。
三是存在持续运营困难。
一方面,非国有博物馆尚未实现自身良性运转。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近半数的非国有博物馆资产完全依赖举办者投入。博物馆自身造血机能缺失,长期依赖甚至依附于举办者而存在,无法实现自我管理和独立运营,法人治理结构无法有效运行。
另一方面,部分已有支持政策未落地。2010年“七部门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切实解决民办博物馆的馆舍与经费保障问题,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落地情况不一。很多非国有博物馆尚不能比照国有博物馆享受公益性事业单位土地、税收优惠,用电、用水、用气、供暖价格执行当地居民标准等优惠待遇。根据国家文物局与各省文物局沟通的情况看,难落地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存在认识不足、执行不力的情况。有的省份反映,由于相关部门没有出台可操作性的细则,而导致难以执行。二是很多非国有博物馆自身不知晓相关政策。比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需要向相应级别的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在省民政登记的,向省税务部门申请;在市、县登记的,向市、县税务部门申请),而很多非国有博物馆不了解相关政策,未完成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所以享受不了相关免税政策。此外,一些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没有将博物馆的运营与企业运营相剥离,也是政策难以到位的原因之一。
记者:与2010年七部门意见相比,本次出台的《意见》有哪些新的举措?
关强:近年来,国家文物局通过规范准入管理、实施对口帮扶、开展运行评估、加强人才培养等一系列措施,鼓励和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发展。尤其是2010年,国家文物局联合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从明地位、优环境、促规范三个层面,为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该文件得到各地的积极响应落实,如福建省、山东省、北京市朝阳区、南京、苏州、洛阳、开封、西安、成都等地出台了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地方性文件;广东、上海、宁波等地设立了非国有博物馆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为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次再次出台《意见》,一是为了回应政策环境和社会需求的新变化,二是为了进一步推动既有政策的落实落地。从七年前的9条《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到现在的16条《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变化的不仅仅是数量,更是对新形势下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新定位、新规划、新布局。主要反映在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名称和定义的变化。2015年《博物馆条例》颁布实施,将以往“民办博物馆”的提法,统一称为“非国有博物馆”,定义明确为“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这些在此次《意见》中均予以明确。此外,《博物馆条例》为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管理、服务,提供了上位法依据,相关要求也贯穿于《意见》始终。
二是角色和定位的变化。随着2016年、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继颁布实施,非国有博物馆的角色定位发生了变化,功能和职能也随之扩展。当代非国有博物馆,不再仅仅是文物的收藏和保存机构,更兼具了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非营利组织等多重身份。在此次《意见》中,我们依据新出台的上位法中,关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非营利法人”的最新要求,对非国有博物馆提出了新的规范性意见。如明确非国有博物馆作为重要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坚持正确的办馆方向,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非国有博物馆作为非营利法人,应严格依法管理,建立健全理事会制度、落实法人财产权和健全退出机制,尤其是其剩余财产不得分配,只能用于公益目的,终止后的藏品应优先转让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博物馆等(依据《民法总则》第三章第三节相关规定)。
三是对于藏品征集与管理的要求更加明确。如对藏品的登记确权、加强对征藏活动的指导、藏品建档备案和数据库建设等内容,都在此次《意见》中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尤其是拟通过提供鉴定服务、在藏品管理和保护修复方面优先提供人员和技术支持等帮扶性举措,来引导和鼓励非国有博物馆进一步按照博物馆专业标准,规范藏品管理。
四是在完善扶持政策方面更加突出差别化支持。这次《意见》明确了国家引导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如明确提出,将非国有博物馆纳入博物馆质量评价体系,对于评定为国家一、二、三级,尤其是运行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非国有博物馆,以及能够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体现行业特色或区域特点、反映民族(民俗)文化的非国有专题博物馆,在免费开放补助、专项资金安排、人员培训、馆际交流共享机制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新成立备案的、有实际需求的非国有博物馆,完善备案培育机制,组织专家给予业务指导;对已成立的、符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探索建立“博物馆特派员”制度,选派国有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到有需求的非国有博物馆,帮助提升藏品鉴定、保护修复、展览策划等业务水平。
五是鼓励各地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馆。如明确提出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探索在非国有博物馆领域积极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模式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县级新建博物馆中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馆模式,在不改变国有藏品的所有权属性及馆舍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博物馆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从而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在资源、技术、收藏等方面的优势,成为国有博物馆的有益补充。
六是鼓励非国有博物馆拓宽办馆筹资渠道,增强自身造血能力。2016年颁布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法规、文件,为非国有博物馆多渠道筹集发展经费提供了新的思路。在与民政部、文化部等相关部门沟通的基础上,此次《意见》中我们提出建议,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依法认定为慈善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或发起设立基金会,并享受相应的权利义务;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申请文化产业发展相关资金支持,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七是首次提出在非国有博物馆领域探索建立信息公开和信用档案制度。明确非国有博物馆应按年度公布其年度报告,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将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纳入考评指标。探索由博物馆行业组织主导建立非国有博物馆信用档案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失信行为和接受行政处罚信息的记录。
八是积极推动已有政策的落实落地。这次《意见》既是对2010年七部门意见的完善和补充,也再次对原有相关措施予以明确和推动,明确要求各地做好政策“最后一公里”的落实。下一步,国家文物局将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对创新举措扎实、落实成效显著的地区进行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
记者:下一步,国家文物局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确保《意见》的落实落地?
关强: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将作为国家文物局和地方文物主管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常抓不懈。下一步,国家文物局将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相关工作:
一是做好非国有博物馆藏品的确权和登记备案工作。指导各省文物主管部门探索通过签订捐赠协议等方式,逐步完成非国有博物馆藏品的登记确权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托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现有成果和平台(以下简称“一普”),借鉴“一普”登录程序和标准规范,将非国有博物馆纳入国家文物登录体系,逐步完成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登录工作。
二是要积极发挥博物馆行业组织的作用。指导中国博物馆协会加强非国有博物馆专业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专委会在平台搭建、资源整合和馆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是要加强工作督导。加强对《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工作督导,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意见》贯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